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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比赛制度设计研究(四)| 创意组该怎样存在

时间:18-10-23 14:56 来源:  作者: 点击:

目前主流的大大小小创新创业比赛,主办方都会以项目发展的不同阶段,设置各种组别。在这些分组里,创意组或者创意项目的分类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组别,因为按照正常逻辑讲,创新创业比赛的客观载体是创业公司,而创意项目意味并没有创业公司这个法律主体存在。在实践操作中,总是会遇到对创意项目应该是怎样的形式的不同认知。

1、对创意组存在不同的认知,实质是反映了对创新创业教育认知的差异

因为创意这个明显的标签,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诠释。这些理解和诠释,大体存在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是侧重创意项目的创意性,认为创意项目就是尚处在构思和创意之中的创业想法,强调的是创意思维在受教育群体中的教育意义。

另一种倾向是侧重创意项目的可落地性,将创意项目理解为尚未注册法律主体,尚未正式投入运营的创业项目,强调的是结果为导向的实践意义。

判断这两种倾向的合理性必须放在创新创业教育的大背景下考量。

首先,以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一种教育方式为出发点,创意项目是教育实践的一种方式,它完全建立在教学模型的基础上,是检验、检测教育成果的一种手段,因此对创意项目的侧重创意的认知,着眼点是教育实践。

其次,创新创业教育在取得教学成果实践的基础上,就有了两个分支,一个分支停留在被教育者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对所从事职业创造力的进一步认知,以便在所从事职业中尽可能多创造社会价值,充分发挥个人价值。而另一分支会靶向为创新向创业为目标的转换。

第三,以落地性为侧重的创意项目,正是这种创新向创业转换的过渡性产品,其产品特点在于有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优化,但确实已经具备市场实践的可能。

因此,无论哪种侧重点,都源于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认知与理解,只是大家认知的程度或阶段有所不同。

2、以落地性为导向的创意项目应当是创新创业比赛中创意项目的主流。

以落地为导向的创意项目相当于市场中种子期或者天使期的创业项目,这个阶段的项目存在几个明显特征:1、尚未设立业务运营的法律主体,或者刚设立运营主体;2、项目尚不存在完整的经营历史,不就缺乏可计量周期的经营数据(例如少于季度或者半年);3、项目存在核心团队,但不存在治理结构;

这种状态的创意项目应当是创新创业比赛中创意项目的主流,其考量的标准和依据雷同于投资机构对于种子期和天使阶段项目的考察。

3、以创意性为侧重的创意项目,应当回归到教育环境下,作为教育手段的一部分存在

以创意性为侧重的创业项目,其自身带有诸多的模拟特征,例如模拟技术的成熟度,追求在假设技术达到某种程度,能够完成的产品效果。模拟市场销售环境,假设在具备怎样的条件下的市场开发手段与成果等等。这种模拟特征是创新创业教育模拟教育的一部分,类似于法学专业所进行的模拟法庭,考古专业模拟的古代墓葬挖掘现场。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这种真实环境的模拟训练,同样不可或缺,甚至是需要加强的重要手段,因此,教育环境下创意项目的设计、展示、比较、评判是另一种创新创业教育成果比赛的形式存在,它起到功效主要还在于教育,而不在教育之后的结果形成。

因此,两种倾向的创意项目在同一个场合,不能相互混同存在,而从制度设计上,创新创业比赛应当更明确地定义创意组别项目的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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