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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项创业补贴门槛降低、材料简化,快看看你符合条件吗?

时间:19-04-10 13:52 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

一、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进一步扩大了申领范围,由原来的2类扩大为4类群体。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我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 

3.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

同一创业者在我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申请地点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创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财务报表;

5.营业执照(可容缺);

6.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可容缺);返乡农民工还应提供《返乡农民工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人员信息核查表》;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降低了补贴的申领门槛,取消了过去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限要求。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1.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2.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3.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申请补贴的小微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申请地点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企业财务报表;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营业执照(可容缺);

5.《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可现场填写),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创业者社会保险缴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降低了补贴的申领门槛,取消了过去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限要求。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1.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2.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1.已在其他单位申领过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申请地点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除提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招用人员名单、身份证或社保卡;

2.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单);

3.招用人员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可容缺)。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四、创业孵化补贴

专门设立了创业孵化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自2019年起,对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施孵化奖补。按照每孵化成功1户企业〔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孵化期至少12个月)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奖补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补贴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地点及材料:

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向基地(园区)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可容缺);

2.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可容缺)、与基地(园区)签订的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

3.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搬离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园区)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4.基地(园区)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区县初审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孵化奖补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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